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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一定要学会从税务政策中找寻问题的答案

税务政策不是摆设,更不是仅仅用来看的,而是用来用的!税务是服务于业务的,会计人员一定要学会从税务政策中找寻问题的答案!好多会计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五花八门的财税问题,十分纠结,总想找个老师问问,其实国家发布的税务政策就是最好最准确的答案,搜集了几个小问题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税务培训)


老师好!开红字的增值税电子专票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

答复:

不需要。

参考: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案例二


老师好!从个体户买菜每次金额都不超过500元的,取得收款收据为何不让税前扣除?

答复:

是的,不得税前扣除。只有从自然人买菜每次金额都不超过500元的,取得收款收据才让税前扣除,注意是自然人。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案例三


老师好!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

答复:

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专票必须对应税控清单。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7月6日):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参考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四


老师好!我们一家非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价投资到另外一家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上是否有优惠?

答复:

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非改制重组时的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应征土地增值税。

改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是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参考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五


老师好!我们企业给高管人员缴纳年金,请问这部分年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参考二: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 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 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总结


国家出台的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就是鼓励纳税人来充分使用的,而且需要应享尽享的,但是提醒会计人员,不要恶意解读、过度使用政策,更不得歪曲税务政策。财务人员还需要关注政策的时效,因为税务优惠政策一旦过期也不得再享受了,否则也是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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