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税务培训)
我公司属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机票代理服务,给客户开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客户允许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答复:
客户可以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票价+燃油附加费来计算抵扣9%的增值税。
参考: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二
我公司属于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蔬菜批发零售业务,给客户开具了3%的蔬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客户允许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答复:
允许按照不含税价格计算抵扣9%的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明: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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